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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7-01-23     來源: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濱州市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風險投資基金”)是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

本辦法所指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的中小企業并經市級以上科技等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條 風險投資基金來源主要是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競爭性領域資金,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和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專項資金、信息產業與產業化專項資金、重點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

積極爭取中央、省財政設立的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支持,用以擴大風險投資基金的規模。

第四條 風險投資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范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辦是風險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成立以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辦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濱州市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投決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市金融辦負責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風險投資基金出資人職責,山東黃河三角洲創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發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

創發公司委托風險投資基金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風險投資項目的具體管理。

市科技局、市金融辦作為市政府科技、金融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創發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六條 投決會的職責主要包括:(一)負責審議風險投資項目年度支持重點。根據年初預算安排撥付風險投資基金,向創發公司推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投資企業;(二)根據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的盡職調查,審議和批準風險投資基金項目;(三)審議創發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監督檢查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情況。

第七條 創發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一)負責向投決會提報風險投資的經營方針、投資政策以及風險投資的年度支持重點;(二)擇優選聘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風險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權利、職責、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三)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一)負責風險投資基金的投入、退出和日常管理;(二)根據批準的風險投資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對外公開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風險投資基金項目申請;(三)實施對擬參股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四)根據投資比例負責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九條 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行業,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目標,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投向擬在“新三板”掛牌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實行股權投資的企業須依法設立并存續時間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公司決策機構有明確的“新三板”掛牌計劃和實施方案;(二)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企業擁有一定科技人員,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在國內處于先進水平以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三)主營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主營業務明確,多種經營業務之間應有關鍵資源要素,公司業務獨立性強,與大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在可預見的未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合規經營。有健全或逐步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五)產權明晰,責權明確。主要是指出資者的所有權、企業法人的產權要清晰,出資人、經營者和勞動者都有明確的權力和責任,出資人之間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六)會計核算規范。主要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風險投資基金也可用于中央、省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條 風險投資基金不支持以下各類企業:(一)已經在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二)資產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一般加工工業企業;(三)純服務性企業;(四)純貿易性企業。

第十一條 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為主。

第十二條 風險投資基金注入股本(資本金)不超過被投資企業股本(資本金)的30%且不控股。被投資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歸全體投資者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風險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投決會審議批準。

第十四條 被投資企業按以下原則確認實收資本和持股份額:(一)新設立企業。按風險投資投入金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例計算持股比例,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一致。(二)存續公司。風險投資投入存續公司時,以中介機構對存續公司凈資產審計(評估)結果為依據,計算原存續公司實收資本占凈資產比例。實際投入的風險投資與原存續公司實收資本占凈資產的比例的乘積作為實收資本,差額計入資本公積。持股比例參照計入實收資本的風險投資占全部實收資本的比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風險投資基金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資本市場上市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資金繼續作為風險投資基金使用。

風險投資通過到期清算、社會回購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時,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中介機構對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評估),以凈資產乘以風險投資基金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作為參考轉讓價格進行轉讓。

風險投資通過股權轉讓、資本市場上市退出被投資企業時,參照證券交易市場或股份轉讓市場價格,按照大宗交易方式適時退出。

第十六條 風險投資基金項目的申報、審批程序。

申報。凡具備風險基金申報條件的項目和企業,由企業本著自主、自愿的原則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請,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調查?;鸸芾砉景凑诊L險投資基金項目的選擇原則和項目申報條件,對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的基本情況、市場潛力、投資價值等開展盡職調查,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評估,并出具《風險投資基金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和風險投資基金出資建議報投決會審議。

審批。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出資建議,由投決會成員記名投票并超過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同意后出具表決意見,項目審批通過。

投決會主任作為投決會的召集人,不享有投票權,但享有否決權。

公示。投決會辦公室對審批通過的項目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投資。經公示無異,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投決會的表決意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由創發公司以出資人身份、基金管理公司以委托管理人身份與被投資企業簽訂風險投資合同或協議。被投資企業據此辦理參股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注冊登記等),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后,將資金注入被投資企業。

基金管理公司與被投資企業辦理投資事宜時,若發現項目評估情況與事實不符,有義務報告投決會,經投決會同意,項目停止執行。

投決會提請有關部門對投資企業和相應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投資收益主要包括:股權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風險投資退出后的溢價部分;按持股比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合同、章程規定分得的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凈利潤作為投資收益。

第十八條 根據創發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及創發公司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情況,經投決會審議后,創發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及收益獎勵。(一)市財政局向創發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按年支付,原則上每年按截止上年末創發公司管理的風險投資基金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3.5%)和管理業績,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核定。

創發公司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具體比例在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管理費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與盡職調查有關的聘請專家費、材料費、公示等相關費用。公司作沖減管理費用處理。(二)若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投資項目平均收益率不低于財政撥付風險投資基金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可按經中介機構核定收益20%獎勵基金管理公司。(三)若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盡職調查不實、或投資后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導致風險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虧損的,投決會可不支付管理費。(四)鼓勵基金管理公司以劣后資金方式參股入股,必要時由創發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單個風險投資項目協商確定。當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對基金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再按基金出資額承擔。

第十九條 創發公司將風險投資基金收益支付管理費、投資收益獎勵后上繳市國庫,由市財政統籌安排或用于擴大風險投資基金規模。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風險投資基金由創發公司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按風險投資的規定進行核算。采取股權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作“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并按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一條 創發公司應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做好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防范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定期對風險投資基金的使用情況、投資收益及投資項目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將績效評價報告上報投決會。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盡職調查工作細則、派駐董事工作職責、內部資金風險控制機制、項目風險控制機制并報投決會備案。

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幫助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保證風險投資基金的合理使用。

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向投決會報告風險投資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季度會計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投資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風險投資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被投資企業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時向基金管理公司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風險管理應堅持主動防范、制度約束、風險分散、風險與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風險控制措施(一)嚴格控制投資方向,風險投資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期貨、貿易、房地產等行業和一般性生產經營企業或項目。(二)控制風險投資額度,確定單項投資項目的最高投資比例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階段的投資比例。(三)選擇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項目篩選原則和標準進行選擇,選擇投資價值大、風險相對較小的項目。(四)制定分步投資計劃,發現項目初期論證錯誤、投資條件不符合投資要求或項目進展不好時,應及時終止投資,追回投資,并對人為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風險投資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此前已按照《濱州市市級風險投資管理辦法(試行)》(濱政發〔2004〕86號)設立的濱州市市級風險投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逐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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